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长治市人民检察院、长治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长治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2)品行良好,公道正派;(3)身体健康;(4)具有高中以上学历;(5)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6)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4、人民陪审员和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二、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
长治市人民监督员共选任57人,其中:市直6人,城区、长治县、长子县各5人,郊区、潞城市、屯留县、壶关县、武乡县、襄垣县各4人,平顺县、黎城县、沁县、沁源县各3人。为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拟任人选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基层群众要有一定比例,还要吸收法学专家、律师等具有一定社会阅历和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拟任人选中,名额为4名及以下的县(市区),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不超过1人;名额为5名的县(市区),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不超过2人。
三、人民监督员任期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四、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
年10月17日至10月2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报名;
(2)公民个人自荐报名。
(三)报名地点:
市司法局基层科负责市直单位,驻市企业、社团等组织推荐和自荐报名工作;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辖区人选的报名工作,报名人员的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本辖区。
五、提交材料
报名人员应提交《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组织推荐表》或《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自荐表》(现场领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复印件一式3份,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3张、二寸彩色正面证件照1张。
报名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学历证明、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原件到现场进行确认。
六、人民监督员职责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开展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工作,或者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
长治市司法局基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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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符合条件的有志之士踊跃报名,特此公告。
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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