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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你吃的是牛扒其实是加了胭脂红的鸡

专题:珠海版《今日说法》开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消费维权的最后一个“法宝”。去法院起诉,是消费维权的重要手段之一。本专题精选了消费热点领域的案例,涉及物业纠纷、房屋买卖、金融消费等方面,给诸位消费者维权提供参考。

3.15来临之际,给小伙伴们普普法。近日斗门法院公布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事情怎样的...

案例一

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你以为你吃的是牛扒?其实是加了胭脂红的鸡胸肉!

年8月至12月,江西男子梁某和妹夫蒋某、父亲梁某某将鸡胸肉、鸭胸肉等原材料中添加胭脂红、碳酸氢钠等食品添加剂,以牛扒、五花肉、羊扒等名义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14万余元,斗门法院于年8月依法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万五千元,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不等的刑罚。

年8月开始,被告人梁某和妹夫蒋某合伙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农庄内无证经营食品加工厂。期间,梁某、江某通过将鸡胸肉、鸭胸肉等原材料制成肉串后以牛扒、五花肉、羊扒等名义销售的方式牟利,而被告人梁某的父亲梁某某负责在鸡胸肉、鸭胸肉等原材料中添加胭脂红、碳酸氢钠等食品添加剂。截止年12月3日,梁某和妹夫蒋某、父亲梁某某销售涉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假充真的产品(包括牛扒、五花肉、羊扒)金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年8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蒋某、梁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斗门法院提起公诉。三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斗门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梁某、蒋某、梁某某结伙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且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五万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斗门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原材料、配料、产品、生产工具、面包车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言法语

斗门法院刑庭法官告诫公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不仅可能给生产者、销售者带来民事纠纷,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数额则会构成犯罪。

法官和你说说物业服务纠纷那些事儿

另外,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居住形式的变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据统计,年斗门法院共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件,年共受理件,同比增长39.6%,年1-2月份受理此类案件已达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在这里,记者选取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期物业公司能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树立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

案例一

案例一: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实际享受服务的仍需交纳费用

年11月30日,珠海市斗门区某物业公司开始为位于斗门区的某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未经过招投标的情况下,该物业公司于同年12月1日与该小区建设单位珠海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年12月1日至年11月30日,并对物业服务费、共用水费、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收取标准作出约定。该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期间,大部分业主同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按时缴纳了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但少数业主未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也拒绝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张先生是该花园小区的一位业主,他认为该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合格,因为自家房屋漏水物业公司没有维修好、消防设施缺失、公摊水电费不合理等理由,张先生拒绝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该物业公司诉至斗门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年12月至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元、垃圾处理费元、公摊水费53元、公摊电费元,及从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滞纳金。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物业公司与小区的建设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提供了物业服务,作为业主的张先生虽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但实际享受了相关服务,应当支付相应对价,并分摊物业公司管理小区期间产生的费用。张先生虽辩称物业公司的服务未达到相应要求,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加之,张先生房屋漏水的部位位于其自有房屋的内部,其损失应依法向相关责任单位追偿,不应成为其不交纳物业费的理由,因此,张先生应向物业公司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该物业公司与涉案小区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依法经过招投标,属无效合同,故不能援引该合同来确定滞纳金的金额,张先生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确实给物业公司造成了损失,该损失主要是应缴费用的利息损失。

最终,斗门法院依法判决张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年12月1日至年10月31日未按期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元、垃圾处理费元、公共清洁用水5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物业公司支付利息,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案例二:一个车位导致物业公司和业主互为原被告对簿公堂

年12月1日,珠海市香洲区某物业公司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某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从年12月1日至年11月30日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年12月19日,该业主委员会又出具通知,将服务期间从年11月30日顺延至年12月31日。

业主陈先生自入住该小区以来一直未交纳过物业服务费,年5月5日,陈先生购买汽车一台,由于没有固定停车位便将汽车停放在自己的杂物房前,并多次向物业公司申请停车位。该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龚某谎称小区准备开发停车位要求陈先生缴纳元,龚某拿到元后卷款潜逃。随后,陈先生与物业公司达成协议,陈先生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年12月至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扣除龚某骗走的元后的年车位停放费,物业公司为陈先生指定了车位。

但是,物业公司五日后将指定车位收回,并在陈先生经常停放汽车的位置上标明了其车牌号码,重新确定了陈先生的停车位。由于陈先生对该停车位不满意,自年1月1日起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该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斗门法院,要求陈先生支付物业服务费.4元,公共水、电费分摊46.2元,公共维修基金48元,滞纳金.2元。审理期间,陈先生提出反诉,认为物业公司未向其提供停车位,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年所交的停车费,可用于冲减年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提供了物业服务,陈先生作为业主享受了相关服务,应当支付相应对价,并分摊物业公司管理小区期间产生的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委员会收缴,物业公司无权要求陈先生支付。物业公司主张的公用水、电费没用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物业公司将陈先生经常停放汽车的位置标注为陈先生的停车位,使其享有排他的固定车位的使用权,陈先生确实在年期间将车停于此位置上,因此陈先生反诉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停车费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斗门法院依法判决陈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元和拖欠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2元,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请求,驳回陈先生的反诉请求。

法言法语

记者了解到,面对有增无减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斗门法院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别向珠海市斗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案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等6家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减少此类纠纷的产生。

同时法官提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增多将对社会稳定和群众安居乐业产生重要影响,要化解该类纠纷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严格要求开发商按照法定方式选聘物业公司,并加强对物业公司的引导和监管;物业公司应强化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增加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内容的透明性,提高服务质量;业主应积极成立业主委员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选聘适格的物业服务公司,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要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在物业纠纷发生后应积极沟通协调,互相体谅换位思考,理性维权。

案例三

开发商为延期交房找出“四大理由”被判败诉

年4月2日,李某与珠某公司签订《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珠某公司将香洲区珠海大道X号Y栋Z房以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首期付现金元,按揭付款元。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如珠某公司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珠某公司按日向李某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李某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珠某公司按日向李某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元。珠某公司于年5月22日取得了天某国际中心上部工程及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于翌日在《珠海特区报》刊登入伙通知,通知业主办理入伙手续。李某以珠某公司交付房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为由,至今未予收楼。

李某以开发商逾期交房为由,将珠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05元。在本案的二审阶段,上诉人珠某公司上诉主张因市供电局改变已批准的供电方案和供电接驳口位置、为了保马戏节用电而停止安排计划用电、以及华某超市进驻天某小区而改变规划等原因导致的延期交房属于上诉人珠某公司不能控制的原因,因此,上诉人珠某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经过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最后二审法院仅支持了“市供电局改变供电接驳口位置”为珠某公司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对于其他三项事由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决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4元。

法言法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根据逾期情况及合同约定,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案例四

客户银行卡里万元被盗刷法院判发卡银行担全责

银行卡里的万元巨款不翼而飞,客户胡某认为银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银行则认为客户未尽到对密码的妥善保管义务,发卡银行无过错。后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银行向胡某支付3400元及利息。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据了解,胡某于年1月18日向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龙卡通(借记卡),胡某申请开通了短信提醒功能并设置了交易密码。年9月11日,胡某的借记卡在X银行天津分行的特约商户天津市武清区某办公用品经营部发生了五笔消费交易,总金额万元。

胡某于年9月11日1时49分到珠海市公安局拱北派出所报案,并陈述称其本人及其借记卡均在珠海市内,而该借记卡内的资金却被在天津市武清区某办公用品经营部的POS机盗刷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向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申请办理了借记卡并将资金存入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双方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一、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作为发卡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为胡某提供借记卡服务,就应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不被非法使用。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作为银行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的提供者,理当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说明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故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应当承担由此造成胡某的损失。

二、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对胡某负有全面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义务。

三、胡某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胡某诉讼请求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承担违约责任,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四、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就持卡人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负有举证责任。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抗辩称胡某对泄露交易密码存在过错,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胡某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而导致该卡内的数据信息被窃取使用,因此,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该抗辩理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胡某诉讼请求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赔偿万元及活期存款利息,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一审法院判决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支付3400元及利息。一审后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言法语近年来,银行卡盗刷案件时有发生,作案手段不断翻新,给消费者的财产带来损失。一方面,银行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排除风险隐患。同时加大安全用卡宣传教育力度,图解常见的银行卡骗局,让客户了解常见风险,提高防范意识。另一方面,消费者要切实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遇有异常情况,及时致电银行客服或者报警,以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案例五

消费者购买过期一天的麻辣鱼调料货款6.8元最终获赔元

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可以依照法律向销售者索赔,但是以此去诉诸法律的人寥寥无几。39岁的河南人阿阳较真了一回,他在斗门区某超市花了6.8元购买了一包麻辣鱼调料后,遂以调料已过保质期为由向斗门法院起诉该超市退货并支付赔偿金。近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超市向阿阳支付元赔偿金。

年12月2日,阿阳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包价值6.8元的罗记青藤椒麻辣鱼调料,该调料的生产日期为年12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年12月15日,阿阳向斗门法院起诉该超市,要求超市退回货款并支付赔偿金元。斗门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抗辩称原告阿阳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法院不应当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超市明知麻辣鱼调料已超过保质期,仍上架并予以销售,阿阳有权进行索赔。主办法官在庭后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达成调解协议,该超市向阿阳支付元赔偿金。

法言法语

法官说法: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该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对其所销售食品的安全负有法定的检查注意义务,对过期食品应及时清理下架。在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该超市仍将其陈列在货架上并予以销售,未履行法定的检查注意义务,应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本案中,阿阳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向超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公众,销售者对其所销售食品的安全负有法定的检查注意义务,销售者应时刻警惕,切勿心存侥幸或疏忽大意,对过期食品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及时清理下架。

有法有据:消费者还可要求销售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去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当销售者明知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不论消费者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除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消费者知假买假一样获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若真的存在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其也可以与普通消费者一样获得赔偿。

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随着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人们的消费者结构、消费水平不断上升,消费者标的金额从几元、上升到几百元、几千元、甚至几十万元。从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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